施工企业计量管理法律责任
2020-07-20 来自: 西安海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51
配电设备—电力施工—紧凑型箱变—供电
1、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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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5、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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