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计量器具使用的管理规定
2020-06-29 来自: 西安海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754
配电设备—电力施工—紧凑型箱变——供电
1、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2、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别的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地七条规定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3、非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该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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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5、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计算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7、计量器具修理应委托在相应项目上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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