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
2019-12-20 来自: 西安海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29
配电设备—电力施工—紧凑型箱变—供电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定》,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施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发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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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建设工程的规定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3)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机、配变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创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除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四)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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